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出台,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时政 昨天17:57 3096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纳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行政决策事项。

《 办法》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决策机关确定的部门在编制决策事项目录过程中可以将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编制完成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规定,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务公开专区、政府开放活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其他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说明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重要规划等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形成涵盖重点内容的简明版,并在起草说明中重点说明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涉及残疾人切身利益的,有条件的应当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办法》规定,决策事项与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决策事项涉及残疾人、农民工、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特定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于决策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说明。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做好决策解读工作。

《办法》明确,决策承办或者执行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中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提升决策公众参与质效。鼓励公民所在单位对公民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给予支持、提供便利。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决策事项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有关单位可以给予表扬。

责任编辑:杨璐

杨璐

脚踩大地仰望星空,时政兼三农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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